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 16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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