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0〕第 57 号
  • 【法规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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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
 
  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
 
  五、应急措施
 
  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传    真: 010-68402594
 
  联系邮箱:(内网)tradebus@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
 
  (外网)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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