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25日
关联知识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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