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0〕第 98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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