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核查系统试运行,12月20日正式运行。自2010年11月20日起,核查系统将采用如下访问渠道:
用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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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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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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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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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内部业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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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00.1.63.3:9001/Safe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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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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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银行接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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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sone.safe:9101/as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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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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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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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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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试点地区的企业用户和银行用户的访问渠道有所调整。
二、2010年11月15日至19日进行核查系统全国推广部署工作。期间,试点地区核查系统的外汇局版和企业版暂停对外服务,银行版正常对外提供服务。12月20日之后,核查系统(银行版)原访问渠道关闭,且相关登录用户将失效。试点地区应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安排。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组织好辖内地区的系统推广工作,并做好辖内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在2010年11月30日前,应做好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用户管理和权限设置工作,及时为辖内银行和企业办理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户等手续,并拟定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本银行与核查系统(银行版)的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工作,确保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的方法详见附件。
五、截止2010年11月15日,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以及在核查系统中办理“银行网上开户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将自动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未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做好网络配置、用户管理、权限设置以及客户端IE浏览器安全设置等工作。关于用户管理、权限设置和浏览器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用户使用手册”。
六、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将自动在核查系统中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企业版)。其它企业需要联系当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使用核查系统(企业版)前,应对客户端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用户使用手册”。
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以适当方式通知企业,并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
在核查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企业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反馈。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总局推广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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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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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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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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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4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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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4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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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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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4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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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4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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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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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bus@mail.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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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tech@mail.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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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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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bus@mail.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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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tech@mail.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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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