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0〕第 56 号
  • 【法规类别】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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