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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