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0〕第 11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1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建议明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纸张的具体范围。为促进蔗渣的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9]148号文件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是指生产原料中蔗渣掺兑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纸制品。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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