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9至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9至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doc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