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 【法规文号】公告〔2010〕第 63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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