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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