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月24日
关联知识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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