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 【法规文号】公告〔2010〕第 80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0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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