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1〕第 10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实行公开招标,2012年底前印制采购招标工作已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贵州;

  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东、青岛、陕西、新疆、宁夏、甘肃、青海;

  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河南、湖南、湖北、西藏、四川、重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

  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

  二线防伪措施:数字解锁版纹防伪、二维码数据防伪、自用暗记防伪;

  三线防伪措施:DNA微量元素油墨防伪。

  其中一线防伪措施属于大众防伪措施(详见附件),可对外公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防伪鉴别方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与印制厂商确定运输和交货地点后,要加强验收入库环节的检查,严格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跟踪,重点了解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线防伪措施.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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