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10〕第 39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23日
关联知识

  国资委、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