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10〕第 1021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对拉动和促进汽车消费,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的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将如期结束。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关规定。
 
  二、北京市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其他地区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各地财政、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联合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四、各地各级财政、商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等有关后续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清算,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填表单位:    省(区、市、兵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辆、元
项目 补贴车型 补贴标准 补贴数量 补贴金额
汽车以旧换新 老旧汽车以旧换新 中型载客车 11000    
中型载货车 13000    
轻型载货车 9000    
微型载货车 6000    
小计 /    
黄标车以旧换新 大型载客车 18000    
中型载客车 11000    
小型载客车 7000    
微型载客车 5000    
轿车 1升及以下排量 6000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 10000    
1.35升及以上排量 18000    
重型载货车 18000    
中型载货车 13000    
轻型载货车 9000    
微型载货车 6000    
专项作业车 6000    
小计 /    
合计 /    
“20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农村客运车辆 10000    
9米及以上城市公交 15000    
9米以下城市公交 10000    
7.5米以上载客车 5000    
重型载货车 5000    
小计 /    
总计 /    
 
  备注:
 
  1.本表所有数据均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为准。
 
  2.本表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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