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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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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2010〕第 306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财政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着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附:1.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医院财务分析参考指标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1年8月29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解释

  近日,财政部会同卫生部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了《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2011]3号),以下统称五项制度。日前,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就上述五项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五项制度的背景情况和主要考虑。

  答:1998年颁布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体制转轨初期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医疗机构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准确核算反映财务信息,满足各方面管理监督的需要。

  首先,五项制度的同步推出是落实医改有关精神的要求。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医改意见、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政府卫生投入、公立医院改革等配套文件都对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则明确提出,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因此,出台实施五项制度是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其次,五项制度的同步推出是深化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程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体制,调整其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三,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方面的管理。医改意见提出要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财会管理是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工作的中心,也是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杠杆,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为加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维护公益性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经济核算,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于上述原因,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医疗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政府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审计监督,保障医疗机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合法、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大量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同步推出了五项制度。

  问:与原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要求,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点,强化了医院的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在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医院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方面凸显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具体来说:

  第一,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等问题,促进医院规范运营。新制度明确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并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在明确医院预算管理总体办法的基础上,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新制度对医院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各个环节所遵循的方法、原则、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主体在预算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

  第二,夯实资产负债信息,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全面、真实反映医院资产负债情况,为严格规范医院筹资和投资行为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新制度规定,医院要完整核算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客观反映资产的使用消耗和实际价值。同时强化管控手段,限制非流动负债的借入,严格大型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论证报批程序。

  第三,科学界定收支分类,规范收支核算管理。新制度规定,根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合理调整医院收支分类,配合推进医药分开改革进程,弱化药品加成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将药品收支纳入医疗收支统一核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收支分类中单独核算科研、教学项目收支。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业务特点,又规范了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

  第四,硬化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重点强化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为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这些规定,对于医院加强自身的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改进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新制度对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充实了各科目的确认、计量等核算内容,使医院的日常核算依据更为明确。同时,改进完善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新增了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及其排列方式,还提供了作为财务情况说明书附表的成本报表的参考格式。这一方面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医院的实际情况,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问: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专门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提出了不同要求,以及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在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较大差异。具体来说:

  一是在职能定位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科研、教学等综合方面的职能。

  二是在财务管理办法上,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强调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是在补偿政策上,医改意见提出,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而对医院只对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给予补助。

  四是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财会人员数量较少,在核算要求、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方面,明显有别于公立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到会计核算都涵盖了不同管理模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作出规范。同时,要求把预算和财务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并通过会计核算与预算的衔接,实现强化财务监管和会计监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二,合理划分收支,体现职能定位。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主要由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构成,在会计核算流程中清晰反映了各种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定位,设立公共卫生支出科目,同时,体现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单独反映。

  第三,规范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补偿机制,并考虑简化核算的需要,对其不要求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修购基金。通过严格禁止对外投资,控制大型设备购置和借款行为,合理划分和核算报告各类收支,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第四,结合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中设置奖励基金,规定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医改、服务医改。

  问: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为什么要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具有哪些特点?

  答: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是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等医改配套文件均对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摸清医院家底、防范财务风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院内部预算和成本管理、加强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助于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第二,是创新医院财务监督机制的需要。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

  第三,是拓展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发挥市场监督服务作用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要求,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利于将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到医疗卫生行业,对于推进医疗机构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财政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体现风险导向审计的先进审计理念。审计指引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注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强化在医院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机械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大大提高了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很多特殊性。审计指引对医院财务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重点阐述,指引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第三,体现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审计指引提出了新的审计报告格式。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意见;另一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告的事项。这样规定既满足了一般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医院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等信息的需求,也满足主管部门对其他信息的报告需求。

  问:各级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贯彻落实好这五项制度?

  答: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为确保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周密准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五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制度精髓,积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抓好新旧制度衔接以及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财政部将尽快出台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并会同卫生部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省(市、区)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央直属医院财会人员开展制度培训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尽快逐级开展培训。各地财政部门还要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医疗机构各类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二是要精心组织,保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各类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职能,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对制度实施的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做好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要阳光操作,推进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五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医改整体工作进展紧密结合,与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适当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增强医疗机构业务活动和成本构成的透明度,制约对患者的不合理收费和医药费用过快上涨;通过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财务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引进医疗机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快形成内外部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督体系,促进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财政部就《医院财务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财政部会同卫生部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印发了《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会协[2011]3号),以下统称五项制度。日前,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就上述五项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五项制度的背景情况和主要考虑。
 
  答:1998年颁布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体制转轨初期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医疗机构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活动也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准确核算反映财务信息,满足各方面管理监督的需要。
 
  首先,五项制度的同步推出是落实医改有关精神的要求。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医改意见、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政府卫生投入、公立医院改革等配套文件都对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则明确提出,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因此,出台实施五项制度是落实上述文件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其次,五项制度的同步推出是深化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程度越来越高,客观上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体制,调整其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三,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方面的管理。医改意见提出要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财会管理是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工作的中心,也是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杠杆,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为加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维护公益性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经济核算,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于上述原因,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医疗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政府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审计监督,保障医疗机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合法、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在大量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同步推出了五项制度。
 
  问:与原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要求,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点,强化了医院的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在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医院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方面凸显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具体来说:
 
  第一,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等问题,促进医院规范运营。新制度明确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并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在明确医院预算管理总体办法的基础上,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新制度对医院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各个环节所遵循的方法、原则、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主体在预算管理各环节中的职责。
 
  第二,夯实资产负债信息,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全面、真实反映医院资产负债情况,为严格规范医院筹资和投资行为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新制度规定,医院要完整核算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全面披露资产负债信息,客观反映资产的使用消耗和实际价值。同时强化管控手段,限制非流动负债的借入,严格大型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论证报批程序。
 
  第三,科学界定收支分类,规范收支核算管理。新制度规定,根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合理调整医院收支分类,配合推进医药分开改革进程,弱化药品加成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将药品收支纳入医疗收支统一核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收支分类中单独核算科研、教学项目收支。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业务特点,又规范了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
 
  第四,硬化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重点强化了对成本管理的要求,对成本管理的目标、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分摊的流程、成本范围、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为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提供口径一致、可供验证的基础数据。这些规定,对于医院加强自身的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五,改进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新制度对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充实了各科目的确认、计量等核算内容,使医院的日常核算依据更为明确。同时,改进完善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新增了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及其排列方式,还提供了作为财务情况说明书附表的成本报表的参考格式。这一方面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医院的实际情况,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问: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专门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提出了不同要求,以及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在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较大差异。具体来说:
 
  一是在职能定位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科研、教学等综合方面的职能。
 
  二是在财务管理办法上,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强调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是在补偿政策上,医改意见提出,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而对医院只对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给予补助。
 
  四是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财会人员数量较少,在核算要求、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方面,明显有别于公立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从财务管理到会计核算都涵盖了不同管理模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作出规范。同时,要求把预算和财务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并通过会计核算与预算的衔接,实现强化财务监管和会计监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二,合理划分收支,体现职能定位。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主要由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构成,在会计核算流程中清晰反映了各种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定位,设立公共卫生支出科目,同时,体现政府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将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单独反映。
 
  第三,规范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补偿机制,并考虑简化核算的需要,对其不要求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本核算,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修购基金。通过严格禁止对外投资,控制大型设备购置和借款行为,合理划分和核算报告各类收支,防止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控制财务风险,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第四,结合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中设置奖励基金,规定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医改、服务医改。
 
  问: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为什么要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具有哪些特点?
 
  答: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是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等医改配套文件均对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摸清医院家底、防范财务风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院内部预算和成本管理、加强医改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助于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第二,是创新医院财务监督机制的需要。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是确保医改资金投入与使用安全、规范、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机制。
 
  第三,是拓展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发挥市场监督服务作用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要求,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建立医院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利于将注册会计师业务拓展到医疗卫生行业,对于推进医疗机构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财政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体现风险导向审计的先进审计理念。审计指引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注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强化在医院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机械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大大提高了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体现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很多特殊性。审计指引对医院财务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和薄弱环节,以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重点阐述,指引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
 
  第三,体现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审计指引提出了新的审计报告格式。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意见;另一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告的事项。这样规定既满足了一般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医院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等信息的需求,也满足主管部门对其他信息的报告需求。
 
  问:各级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贯彻落实好这五项制度?
 
  答: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为确保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周密准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五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制度精髓,积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抓好新旧制度衔接以及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财政部将尽快出台新旧制度衔接办法,并会同卫生部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省(市、区)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央直属医院财会人员开展制度培训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尽快逐级开展培训。各地财政部门还要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注册会计师行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医疗机构各类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二是要精心组织,保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各类医疗机构,切实履行职能,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对制度实施的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做好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要阳光操作,推进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五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医改整体工作进展紧密结合,与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通过适当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增强医疗机构业务活动和成本构成的透明度,制约对患者的不合理收费和医药费用过快上涨;通过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财务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通过引进医疗机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快形成内外部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范围的监督体系,促进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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