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三、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四、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