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公告

  • 【法规文号】公告〔2011〕第 1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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