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1〕第 1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2月17日
关联知识

海南省财政厅: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所退税款按照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负担机制,由中央财政和海南财政共同负担。
  二、退税代理机构的手续费由海南财政负担。
  三、海南省财政厅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并及时将政策实施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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