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1〕第 19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4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4月16日
关联知识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9年9月1日以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二、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2款02项“水资源费收入”下增设01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用于核算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

  四、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北专员办)负责按月征收,暂实行以下收缴方式。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湖北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发电量和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湖北专员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对中央分成的10%部分,由湖北专员办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湖北省分成的15.003%部分和重庆市分成的74.997%部分,由湖北专员办分别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两份《一般缴款书》。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两份《一般缴款书》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其中:中央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缴入财政部为湖北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湖北省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就地缴入国家金库湖北省宜昌市中心支库;重庆市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开户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划至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汇款凭证中“收款人账号”为“278”、“附言”中应载明“地方级,103020201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同时将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三、四联寄往国库金库重庆市分库,第五联送湖北专员办,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收到汇款和缴款凭证后,及时准确办理入库手续。收款国库与湖北专员办及同级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资金入库的对账工作,确保缴库资金准确和安全。

  湖北专员办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实际发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该公司全年应缴水资源费的清算和征缴。

  五、缴入中央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使用;缴入湖北省和重庆市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分别由两省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关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按照职责加强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缴库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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