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3月16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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