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2号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第 2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5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5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四期),2011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1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四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70%,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43%,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00%,发行额为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5月10日至5月23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1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第四期于2012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五期于2014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六期于2016年5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购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五期和第六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试点银行为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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