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11年第一批一般贸易焦炭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11年焦炭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8年-2010年1-10月份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同时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此次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根据2010年第78号公告,对2010年已获得焦炭出口配额的企业,本次2011年度审核未考核出口业绩及产业准入条件。自2012年度起,对所有申报企业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三、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附件: 2011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及第一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