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下达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下达量为年度总量的60%。
二、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主要参照各企业2008年到2010年10月的产量、出口数量、出口金额进行计算。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尽快下达至相关企业;锡及锡制品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要在商务部2008年第105号公告(符合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企业名单)范围内进行。
附件:12011年钨、锑等有色金属出口企业名单及第一批配额安排表
2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