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1〕第 9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4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4月24日
关联知识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1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9月);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或其他形式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的,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2—3名优秀在训学员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所规定的选拔对象、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考生报名、材料审查和选拔考试。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2.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4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1年9月底或10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结果择优录取。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12年9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安排在2012年9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财政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02169768248,13621945965

  附件:

  1.财政部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2.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选拔考试日程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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