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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