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544 号
  •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立项、开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很大,税源控管方面也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职能,有必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实施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掌握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进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摸清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源转化为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税务总局负责监控11户全国性重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1);省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市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县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实际税源情况确定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明确人员负责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中,要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的原则,加强税务机关已有数据信息的利用。要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税务登记信息、征管信息、重点税源户监控等信息,从中获取相关数据。对于上级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填报。此外,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尽可能统一采集数据。

  (四)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和开发特点,制定本地区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

  (五)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见附件2)及监控情况、省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每半年向税务总局上报一次。省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上报内容为截止到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同时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 130.9.1.1/CENTRE/地方税司/一处/土地增值税/重点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六)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6月底前,将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在本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累计情况按附件2的要求通过FTP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同时,税务总局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公司总部所在省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上报截至到2007年4月30日税务总局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在各省(区、市)的开发项目清单(详见附件4)。

  附件:
  1.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11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2.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
  3.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4.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在各地的开发项目清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控的10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总部所在区县 备注

  1 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 江北区

  2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区

  3 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渝北区

  4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东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部新区

  5 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渝北区

  6 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岸区

  7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区

  8 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渝中区

  9 重庆贝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直属局

  10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分公司 高新区

  附件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

  区、县地方税务局 单位:万元、平方米

  市局监控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名称   市局监控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项目编号 该企业在本市(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开发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 土地面积 取得土地价格 建筑面积 开发成本 开发费用 已缴纳的有关税金 项目可售

  面积情况 项目已售

  面积情况 项目销售收入情况 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普通住宅预征率 清算应补(退)税款金额

  可售建筑面积 其中:普通住宅面积 累计已售面积 其中:普通住宅面积 项目总销售收入 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 预缴税款金额 其中:预缴普通住宅金额

  1
  2
  3
  4
  5
  6
  7
  8
  合计 ——- ——-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区县(自治县)税务机关负责填报,报送时间为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其中2月1日上报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累计情况,8月1日上报截至上半年的累计情况。

  2.该企业在本市(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开发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税务总局监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按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内容填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开发、其下属公司开发及投资项目等;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书内容填写;取得土地价格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填写;建筑面积、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已缴纳的有关税金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单位:万元、平方米

  序号 纳税人基本情况 在建项目情况 在售项目情况 已清算项目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 收入 年度 利润 在本省(区、市)开发项目数量 项目

  数量 建筑面积 其中:普通住宅建筑面积 项目 数量 已销售建筑 面积 其中:普通住宅销售面积 销售收入 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其中:预缴普通住宅税款 项目数量 清算面积 销售 收入 项目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补(退) 税款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本表报送时间为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其中2月1日上报截至上年12月31日累计情况,8月1日上报截至上半年累计情况。

  2.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记载内容填写;营业收入按填报数据所属期限填写该企业半年或全年的营业收入;年度利润按年填写。项目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填写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按规定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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