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11〕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8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此征求意见稿将在修改后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抵销要求,并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的相关披露要求做出修订。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1年4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贵单位名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译稿可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www.casc.gov.cn)或者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译稿仅供参考,与原文不一致处请以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杨海峰  赵金光

  电话: 010-68552530  010-6855327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传真: 010-68552530  010-68552534

  电子邮箱:yanghaife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问题和中文译稿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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