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驻苏监〔2011〕第 3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3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3月11日
关联知识

各驻苏中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

  为了更好地推进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各项基础工作,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办于2009年12月印发了《江苏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125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向我办报送财政监管所需资料,现将报送资料的内容及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总行制定及各分支行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以及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等各项内控制度。

  (二)年度会计报表(含“业务状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监管统计表(金融企业贷款结构统计表、金融企业非信贷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余额统计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统计表)、呆账核销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二、报送时间

  (一)总行制定或各分支行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应在文件施行1周内报送纸质或电子件。

  (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

  (三)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监管统计表,按照《江苏专员办关于驻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管办法(试行)》(财驻苏监〔2005〕117号通知印发)规定报送。呆账核销责任人处理结果应在责任追究后1周内报送。

  三、报送要求

  (一)及时报送。请各单位加强监管资料报送管理,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做好监管资料编制和报送工作,确保监管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确定报送人员。确定专人向我办报送监管资料。当报送人员确实需要变动时,应做好监管资料报送的交接工作,避免发生因人员调整导致报送工作中断的情况。

  与财政金融监管资料报送相关的文件、表式等请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下载,网址:http://jsz.mof.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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