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
为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1号)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国家重点档案清查数据和“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档办[2011]2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合理安排抢救和保护项目比例,尽快组织2011年和2012年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司。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