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美国鹏歌富达国际(加州)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会函〔2011〕第 1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2月18日
关联知识

鹏歌富达国际(加州)会计师事务所(PK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3)财会协字第119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2003]13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9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8月17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9号《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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