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2〕第 24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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