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座位等级及报销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行〔2011〕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6月21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列车相继开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高铁(G字头)列车座位等级和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列车。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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