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4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5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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