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