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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稽查局稽便函〔2011〕第 31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4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经研究,现就9户重点企业总机构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发票数量及行业不同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具体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填开金额较小的发票,各地可视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四、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实施。需要对跨地区企业进行协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协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落实,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反馈核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五、部署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的地区,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抽查、重点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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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1年8月5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解释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对重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了补充要求。该文件虽然仅针对9户重点企业,但通知内容也对发票检查提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对于其他企业如何正确使用发票和应对税务检查也具有参考意义。因此,有关重点企业作为在各类经营或消费活动中应开具或应索取发票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应认真对待即将到来的从严从紧的发票大检查。

  一、企业要充分关注“必查发票”

  “稽便函[2011]31号”文明确规定了两类“必查发票”,一是“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该文还同时将“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以上规定,笔者对各地相关企业作三点风险提示:

  一是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的具体标准究竟是多少。笔者认为,该问题可能主要涉及到以往一些企业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没有实际交易发生),为其他企业调节税负及偷税漏税提供方便的问题,所以,有这类问题的企业今后务必确保对开具的发票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前提,同时务必加大对必查发票开具和审核把关的力度,确保对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二是对“稽便函[2011]31号”文将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确定为必查发票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喜欢利用‘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名义从外部开具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账面资金从账内提出(形成小金库、私分或贪污等),同时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举两得。所以,有此类问题的企业需注意,今后在利用上述各种费用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实施舞弊的道路上必将会遇到重点“盘查”,风险特大。

  三是不能因为知道了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必查的金额标准,知道了有关费用的发票列入了必查发票,从而放松对外开具小额发票或其他费用发票的使用要求,企业仍然要防止由于内部控制缺陷、人为舞弊(如企业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导致在其他发票的使用上出现不应该出现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一定金额以上”及上述所列举类别的费用发票为必查发票,但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发票及其他类别费用的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肯定还会关注,而且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实施检查。所以,企业仍应重视对必查发票以外各类发票合法合规的使用问题,对发票的使用不能有侥幸心理。

  二、清醒认识不实发票很容易原形毕露

  企业要清醒认识到,由于“稽便函[2011]31号”文件对两类必查发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检查方法,即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对费用类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对这两条规定,同样作三点风险提示:

  一是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部门今后对发票的检查已不再局限于以往传统的“就票查票”。

  “稽便函[2011]31号”文件不仅规定了采取“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最严格的检查手段,而且还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印证检查的方法来查证发票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今后对销售业务的检查,不仅会以企业账面应该具备的记账要件为依据,而且检查人员还可能通过对资金、货物的流向,通过与对方购货单位的“查验比对”进行认证。因此,企业即使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有没有真正发货,有没有收到货款,对方单位有没有货物入库并付款等问题,检查人员都可能跟踪追击并查验比对。在这种相互印证和刨根问底的检查方式下,虚开、多开等弄虚作假的问题将会立马原形毕露。税务部门的这种升级版的发票检查方法,再次提醒企业今后再也不能利用发票,特别是“必查发票”进行偷税漏税、徇私舞弊。

  二是企业所使用的发票都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基础。一方面对外开具“一定金额以上”发票时,一定要以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为前提,不能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一方面,对经常从外部以‘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名义开具发票的企业而言,尽管“稽便函[2011]31号”文件没有明确对这些费用发票的检查标准,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就每一笔金额很小的上述各项费用的发票都进行检查。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费用的发票肯定会作为今后税务机关的必查内容。

  此外,企业也要认识到,不能为了回避大金额费用发票被查而化整为零去开具发票,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同一个单位开出多张小金额的甚至连号的发票,反而会对接受发票的企业重点检查。

  一些企业可能会考虑采取回避“稽便函[2011]31号”文所列举费用,开具“广告费”、“咨询费”、“运费”等其他名义的发票。对此,笔者提示这些企业,如果在该文件出台后您所在单位的“广告费”、“咨询费”、“运费”等费用突然增加,而“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又突然减少,这也会暴露企业利用其他费用发票进行舞弊的事实。更何况从“稽便函[2011]31号”对几项费用列举的表述上来看,根本不是全列举,说明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远不止是这几项费用,企业切勿自作聪明。

  三是发票入账时务必加强对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尽管“稽便函[2011]31号”没有明确这方面的要求,但随着发票检查严格程度的提升,企业在记账时如果没有把好第一道关,存在证明经济业务成立的资料不全、不清晰、不正确等问题,日后就会存在被查风险。因此,企业记账人员在受理相关发票时,要严格认真地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发生和成立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从发票业务发生的合规性、合法性及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从会计核算及企业内控的角度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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