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1〕第 363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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