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2号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第 5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8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1年6月23日,票面年利率为4.5%,按半年付息,每年6月23日、12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41年6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国债续发行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0.2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4.53%。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从8月17日起与原发行部分300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11年8月11日至8月15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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