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11〕第 599 号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7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