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 【法规文号】国发〔2011〕第 2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4%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中央财政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加本级教育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区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关系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好相关重大项目。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使人民群众能够共享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重点任务。三是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结构,合理安排日常运转经费与专项经费。

  (二)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三是要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是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各省(区、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省级财政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区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适时将分析结果报告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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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1年8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解释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2012年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国务院于6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有关问题,并于6月2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7月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投入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高度重视。

  教育不仅肩负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使命,而且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意见》印发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精神,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财政教育投入的主要情况?

  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始终把教育摆在公共财政的突出位置予以重点保障,持续不断地加大教育投入。2001—2010年,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2009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国际通用口径,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包含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3.59%,2010年这一比例将有所提高。

  财政教育投入努力程度通常用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收入)的比重来衡量。据统计,2001—2010年,我国财政教育支出(指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教育已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我国这一比例略低于美国,高于法国、日本、德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各国财政支出口径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具有可比性)。

  问:如何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95%以上。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是实现4%目标的关键。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近年来,各级财政依法加大教育投入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更是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为如期实现4%目标,各级财政在年初安排支出预算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这一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支出,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教育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在增加中央本级教育支出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教育支出年初预算2963.57亿元,比2010年决算数增长16.3%,高于中央财政支出平均增幅3.8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统筹利用自有财力和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安排的教育支出,占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的80%左右。各地能否进一步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对如期实现4%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地方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教育支出。既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存量”;又要将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扩大“增量”。今明两年,要使本地区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都有明显提高。省级财政要加强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明显增加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教育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一直是基建投资特别是中央基建投资的重点之一。近几年,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基建投资规模的扩大,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规模也不断增长,对于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要继续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问: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按“三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拓宽了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利于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1月1 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明确了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教育资金分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支出。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上述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措施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问:如何确保教育经费安全有效使用?

  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与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不能就项目论项目,就投入论投入,而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等方面下大力气。近年来的一系列实践表明,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政策先行、体制创新的原则,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大力推动改革创新。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把加大教育投入与推动教育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努力优化支出结构。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科学论证、合理设计、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投入结构,在保证日常运转经费需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经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集中力量办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教育发展添后劲的大事。同时,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全面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方针,坚决反对和纠正豪华办学和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问:如何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切实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4%目标是一个全国性指标。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由于各地获得转移支付和返还性收入的水平不同,各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不具有可比性,难以客观反映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不宜直接作为分析评价的指标。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地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适时上报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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