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 【法规文号】商秩发〔2011〕第 253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8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题,深化银商合作,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有关精神,现就支持商圈融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商圈融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商圈融资是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物流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主要形式的商圈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亿元以上交易额的商品交易市场达4500多个,100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达70多个,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物流园区近600个,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约2.3万家。但是,由于商圈内多数商贸经营主体属中小企业,抵押物少、信用记录不健全,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亟需探索适应中小商贸服务企业特点的融资新模式。发展商圈融资有助于增强中小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缓解融资困难,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商圈发展,增强经营主体集聚力,提升产业关联度,整合产业价值链,推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带动税收、就业增长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培养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二、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

  (一)支持银行开展商圈融资业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原则合理布局商圈营业网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主体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工具,并针对商圈融资特点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商圈各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商圈担保融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鼓励经营情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且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入驻商圈,大力开展针对商贸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圈、再担保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三)大力促进供应链融资。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集中仓储的商圈建立物流监管平台;引导第三方物流监管服务商开展仓单、存货质押监管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整合利用供应链内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

  (四)深入探索其他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商圈内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等多种形式,参与融资租赁、借助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等方式筹资,拓宽融资途径。

  三、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

  (一)促进实体商圈与各类融资机构开展合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鼓励实体商圈管理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融资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商圈向融资机构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开辟融资机构获取经营主体信息的征信通道,降低征信成本。同时,帮助融资机构宣传相关融资业务和产品,促进其发展。

  (二)推动虚拟商圈与金融机构合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并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用认证评价信息和经过授权获得的网上交易信息,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并向其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

  (一)研究制订本地区支持政策和措施。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域内商圈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建立商圈基本信息档案,研究制订促进本地区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参考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本地区商圈内企业和为商圈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资金到位。

  (三)指导商圈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为经营主体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违约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档案,实现对商圈发展情况的动态管理,提高商圈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提升商贸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培训,提升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水平;协助开展贸易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业务宣讲活动,鼓励经营主体运用市场化工具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和支持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服务,帮助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交易记录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信用等级。

  (五)增强商圈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非营利性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其为商圈内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支持商圈参与省级或区域性企业征信平台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征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商圈信用交易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因信用信息封闭、分散、不对称,无法有效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建立客户资信管理系统、信用销售管理系统,提高经营主体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引入信用调查和评价、商账管理、咨询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使商圈内经营主体得到有力的信用支持,开拓其融资渠道,促进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有效结合。

  (七)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圈内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促进商圈内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提高商圈信用水平。

  (八)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商圈内开展合理有序竞争,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发展商圈融资,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圈融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报送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有效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竞争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本意见速转发至辖内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银监会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