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11〕第 6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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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4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目的、资金来源及性质、宏观管理要求、资金管理原则、支持范围与方式、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社会各界和有关企业更好地认识物联网,了解这项工作,近日,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物联网,它有何特征?
 
  答:物联网,顾名思义,就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全面互联的网络。由于物没有能够标识的“身份证”,因此物与信息是分离的,难以进行管理和跟踪。物联网时代就是要使所有物都有自己的“身份证”,通过感知和识读对数据信息进行自动采集,并通过无线传输实现信息化的智能管理,即物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可以查询。
 
  我们可以对物联网做出如下定义:物联网是通信网和互联网的拓展应用和网络延伸,它利用感知技术与智能装置对物理世界进行感知识别,通过网络传输互联,进行计算、处理和知识挖掘,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互和无缝链接,达到对物理世界实时控制、精确管理和科学决策的目的。
 
  物联网都拥有自身独特的技术和产业特征,具有创新性强、产业链条长、幅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基本特点,是不同于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技术产业领域。物联网通常由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组成,包括数据采集、传感器网络组网和协同信息处理、网络通信传输、中间件、应用集成、信息安全等技术。物联网产业包括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为主的感知制造业,通信网络设备制造、传感器网络设备制造以及机器到机器(M2M)网络设备制造等为主的基础网络制造业,和提供网络传输、信息处理以及运营服务等的应用服务业等。
 
  问:物联网与互联网有何区别?
 
  答: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人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
 
  物联网则不同,它是以有效的应用为主,主要通过传感器、射频识别等方式获取物理世界的各种信息,结合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进行信息的传送与交互,采用智能计算技术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从而提升对物质世界的感知能力,实现智能化的决策和控制。同时,物联网目前更多地是依赖于“无线网络”技术,各种短距离和长距离的无线通信技术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主要基础设施。
 
  互联网着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解决的是人与人的信息沟通问题;物联网则是通过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相联,解决的是信息化的智能管理和决策控制问题。物联网比互联网技术更复杂、产业辐射面更宽、应用范围更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和影响力更强。
 
  问:发展物联网有何重要意义?
 
  答: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已被国务院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物联网,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发展物联网,是实现技术自主可控、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物联网在智能信息化网络中处于关键地位,承担核心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过分依赖国外技术将对我国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大力发展自主可控的物联网技术,积极推动产业自主发展,将有力保障我国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发展物联网,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两化融合的迫切需要。物联网是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最关键、最重要的手段。努力把握各行各业对物联网技术的应用需求,大力推动物联网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两化深度融合。
 
  发展物联网,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带动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物联网产业是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发展的接续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潜力大、成长快、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因此,加快实现物联网技术突破和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可持续竞争力,对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经济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物联网,是提升整体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物联网涵盖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新材料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前沿尖端技术,技术关联度高、辐射力强,对带动相关学科和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全面增强物联网自主创新能力,抢占技术和人才制高点,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作用深远、意义重大。
 
  问:我国物联网目前的发展现状如何?
 
  答:我国物联网与国际基本同步,处于发展初期,已初步具备一定的产业、技术和应用基础,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产业发展初具基础。2010年,我国物联网市场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市场规模达到1933亿元。低频和高频射频识别(RFID)产业相对成熟,市场规模105.3亿元;敏感元件与传感器产业初步建立,全国有1688家企事业从事传感器的研制、生产和应用,在生物传感器、化学传感器、红外传感器、图像传感器、工业传感器等领域有较强的专利实力和竞争优势。拥有全球最大、技术先进的公共通信网和互联网,通信设备制造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移动机器对机器(M2M)终端数量接近1000万,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M2M市场之一。
 
  二是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我国在芯片、通信协议、网络管理、协同处理、智能计算等领域已取得初步成果。在超高频RFID、通讯技术以及各类新型传感器等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的突破性进展。2010年,我国发布了全球首颗二维码解码芯片,研发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光纤传感器,自主研发的LTE也已通过全球20多个地区的验证。
 
  三是标准研制取得进展。近年来,我国在传感器网络接口、标识、安全、传感器网络与通信网融合发展、泛在网体系架构等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具有进展,已具备攻坚物联网国际标准的能力,是传感器网络国际标准化工作组(WG7)的主导国之一。
 
  四是应用推广初见成效。目前,我国物联网应用以示范性质居多,应用行业已经扩展到电力、交通、环保、安防、物流、医疗、家居等领域,新的应用模式正日趋成熟。例如,在安防领域,防入侵、视频监控以及智能家居等细分领域的物联网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医疗领域,面向病房、手术室、保健室等应用场景的物联网产品及解决方案正在日趋成熟。除此之外,物联网在智能楼宇、路灯监控、动物溯源、环境监测等方面也开展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我国物联网发展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高端综合集成服务能力不强,应用水平较低,产业规模小,缺乏龙头骨干企业,信息安全技术亟待加强等。目前亟需在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标准体系创建、应用服务和产业化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问:为什么要设立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物联网的发展。2009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无锡视察时指出,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迅速建立中国的传感信息中心,或者叫“感知中国中心”。2010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201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再次强调要“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物联网发展,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支持我国物联网的发展。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突出强调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要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体现国家技术创新战略的原则;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同时,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明确由财政部、工信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信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重点是什么?采取何种支持方式?
 
  答: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明确将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五大方面的项目确定为支持范围。
 
  在支持方式上,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物联网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问: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分别从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等要素出发,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做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针对物联网的高新技术产业属性,专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能力和基础提出了硬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这样规定,主要是提高了项目申报的门槛条件,可以有效避免申报项目的鱼龙混杂。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对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答:为确保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办法》从项目申报一直到专项资金使用,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定。
 
  在项目申报方面,地方工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评审形成推荐上报名单。在项目评审方面,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采取严格的专家评审机制。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向地方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主管部门要向财政部、工信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此外,《办法》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了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等严格的处罚规定。
 
  问:下一步,中央财政还将从哪些方面支持物联网的发展?
 
  答:根据我国物联网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物联网要在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关键标准研究与制定、产业链条建立与完善、重大应用示范与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初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建成一批物联网应用示范重大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创新驱动、协同发展、辐射面宽、带动力强的物联网发展格局。
 
  为实现这一目标,“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将根据我国物联网发展规划及其产业发展状况,进一步健全支持物联网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强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物联网的投入,为我国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机制,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本地区支持物联网发展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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