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发〔2011〕第 3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9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9月14日
关联知识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

  继续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账号:7111010189800002371。下同)。

  二、终止项目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

  (一)各省(区、市)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在2011年终止的,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继续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终止的,不再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终止后,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继续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到期应偿还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一)各省(区、市)2011年及以后年度到期应偿还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不再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到期应偿还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

  2011年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继续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012年1月1日以后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再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统一缴入省(区、市)级财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财务部门,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农发机构继续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项目管理程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与存量资金或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合并编报,并作单独说明。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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