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1〕第 9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9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9月16日
关联知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函》(工信部财[2010]2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在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中,承担了组织制定职业技能标准、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生报名、租用考场、鉴考等工作,为确保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教育与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初、中级)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信息产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收取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费、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支出,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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