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1号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第 71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宁夏、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八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179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79亿元。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宁夏、河南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7亿元、30亿元、24亿元、6亿元、32亿元、13亿元、47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八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70%,2011年10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7日发行结束,10月3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6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