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