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1〕第 149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1月11日
关联知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55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二、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根据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四、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或者2011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或者记账式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居后的成员不再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余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五、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件,于2011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70,68552230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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