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1〕第 174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2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11月22日,受理了45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40家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优先成为本届承销团成员。

  二、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与5家新申请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中确定的排名方法择优确定3家机构。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38家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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