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本届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 66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57家机构,按照2011年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排名居后的2家机构不再进入本届承销团,其余55家保留。
二、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之外的申请机构,由于不具备国债承销资格或者退出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不满2年或者综合评价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情况等因素,不进入本届承销团。
三、申请本届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机构除应当具备《审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17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38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