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1〕第 178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2月23日
关联知识

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本届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 66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保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57家机构,按照2011年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排名居后的2家机构不再进入本届承销团,其余55家保留。

  二、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之外的申请机构,由于不具备国债承销资格或者退出原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不满2年或者综合评价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情况等因素,不进入本届承销团。

  三、申请本届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机构除应当具备《审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17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38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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