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83号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 83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现将按照双方2012年税则调整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该《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9年版《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6号)同时停止执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按照2011年税则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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