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12〕第 48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月2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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