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 则 号 列 |
商 品 名 称 |
税 则 号 列 |
商 品 名 称 |
1001·1000 |
硬粒小麦 |
1006·1091 |
其他籼米稻谷 |
1001·9010 |
种用小麦 |
1006·1099 |
其他稻谷 |
1001·9090 |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
1006·2010 |
籼米糙米 |
1005·1000 |
种用玉米 |
1006·2090 |
其他糙米 |
1005·9000 |
其他玉米 |
1006·3010 |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
1104·2300 |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
1006·3090 |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
1006·1011 |
种用籼米稻谷 |
1006·4010 |
籼米碎米 |
1006·1019 |
其他种用稻谷 |
1006·4090 |
其他碎米 |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